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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29 09:12   审核人:   (点击: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落实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要求和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激发创新活力,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为第一动力,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聚力创新、聚焦富民”要求和对南京“两高两强”发展定位,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战略部署,对标找差创新实干,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创新金融服务科技模式,探索人才引进使用新政策,促进军民融合新发展,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国家目录清单,逐一对照,对标找差,在此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和特点出发复制推广相关改革举措,务求科学论证、注重集成、精准施策、取得实效。

——坚持创新突破。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引领、改革创新”的思路,理顺体制机制,推动资源要素整合,破除不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政策和规定,着力提升治理效率和效益,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坚持主动作为。凡属市权范围能够制定实施的措施,要强化协同融合、坚决实施到位。需要国家、省和军方授权的举措,敢于作为、主动争取、先行先试。

二、改革举措

(一)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

1.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依托优势产业,建设 “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和预警导航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全域开展低成本、高效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立专利预审员制度。支持江宁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区政府)

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机制。主动适应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业中介组织的高效衔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和专业巡回审判的优势,对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采用“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加快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解决争议。(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3.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模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在电子商务、会展业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在江宁区、“中国·南京”软件谷等有条件的区(开发区)新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受理、快速调查、快速调解、快速审结、快速移转(衔接司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

4.加强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功能,拓宽互联网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信息服务范围,通过在线确认账款、需求传递、债权转让需求发送等功能,积极开展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5.鼓励开展产业链融资。根据制造业和服务业特点,梳理一批龙头或核心企业名单,鼓励其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实现紧密对接,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应付账款确认,增进中小企业信用,促成融资交易达成,进一步盘活我市企业应收账款,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展“苏微贷”业务融资风险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功能,推动“苏微贷”平台额度增加、服务企业数增加、提供贷款的银行数增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6.支持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创新发展。围绕构建物理载体和信息载体,建设政策检索发布、政策性信保基金运用、双创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精准高效融资服务,建成“一站式”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为主体,整合创新类产权交易市场,集中做强区域性交易功能;鼓励市级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区、园区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在联交所直接投资辖内挂牌企业,并吸引更多市场化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化金融机构跟投跟贷;受托管理好全市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应急互助基金、创业贷基金和股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负担;强化对上市企业的孵化培育功能,不断扩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和挂牌企业规模,推动联交所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和沪、深交易所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支持联交所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共建专业性板块。汇聚各类金融与服务机构入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线上线下的债权、股权和增值服务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科委、市政府国资委、紫金投资集团)

7.加强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并增强市科技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中心功能,按照“专业化、开放型、综合性”的思路,强化资本供需双方快速精确对接,开展融资征信和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解决方案等,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产业更紧密结合,着力打造“苏南示范区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依托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整合全市其它各类文化服务公共平台资源,建设文化企业数据信用体系,探索“莫愁信融”“文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拓展文化消费金融、文化股权融资抵押业务等,组建文化互联网小贷公司,成为“中小文化企业全方位金融支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科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文投集团)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8.探索专利权质押贷款新模式。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险服务,建立银政企加平台的合作融资新机制。发挥市级财政引导资金作用,专项安排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建立贷款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依法运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9.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用于科技贷款融资。推动科技保险公司与驻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通过购买保险方式进行增信,获取银行贷款支持。推动科技保险公司专注服务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扩大科技保险产品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重点开发知识产权类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五)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

10.完善创新导向考核评价。完善创新导向考核指标体系,将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和储备、研发投入、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纳入企业领导人年度与任期业绩考核范围,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相挂钩。指导竞争类企业编制与法定代表人任期一致的创新转型规划。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前期费用和培育期形成的亏损,不计入当期考核利润;企业承接的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或创新专项的投入、并购科技企业或社会创新机构投入、引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的投入,引入或获取各类知识产权等创新投入及筹集创新项目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财务费用以及债券融资的利息支出等创新转型费用,可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可视同考核利润。(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11.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和分红奖励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12.完善创新人才薪酬管理。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引进的高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才的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和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分红激励、人才专项奖励及对企业科创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表彰奖励,可在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不受工资总额增长比率限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文资办、市人社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13.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分配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对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科技人才,可自主确定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特聘、兼职、课题攻关、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其协议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制定,且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单独分开管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单位)

(七)事业单位编制统筹使用

14.创新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市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通过统筹全市事业编制资源,实现空编资源、存量资源更合理的再配置,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编制管理新模式。坚持服务全局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编制资源重点向基本公益服务领域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倾斜,推动公益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编办)

(八)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15.联合推进便利快捷办税。联合推进融合办税服务,推行变更登记的国地税联合办理,相互委托代征税款、************,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实现注销登记信息共享。加强国地税网上申报业务的合作,在国税网站进行主税种申报后,可以直接申报地税的城建税和地方税附加,相关申报数据相互关联,直接调用。推进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在鼓楼区国地税、栖霞新港经济开发区共建办税厅基础上,继续探索国地税共建办税推进方式;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办税厅共建工作。在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拓展国地税办税“相互进驻”的业务范围,实现国地税主要业务“一人一窗”窗口通办。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国地税共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的联合办理,并扩大进驻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6.联合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推进营改增的后续衔接和完善工作,结合增值税简化税率结构,对于未达到月销售额(营业额)的企业,实行主税种减免政策时,对主税种产生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一并予以减免。国地税联合贯彻落实各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改革红利,减轻企业税负;联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对国地税管辖的不同税种,共同研究制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举措,大力扶植企业的发展转型。(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联合开展纳税优质服务。在联合做好纳税人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税银互动”,拓展纳税信用增值服务,为诚信纳税人的融资贷款提供帮助。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拓展基础信息共享渠道,联合开展税企沟通,开发服务产品,优化纳税服务。共同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实现对“走出去”纳税人的联合服务和管理,减轻纳税人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

18.探索建设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规划统筹建设南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军民融合科研仪器集成共享的重要载体,同时汇集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文献、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中介等科技资源,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展到整个长三角,形成功能完备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长效机制,降低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与风险。(责任单位:市科委)

19.鼓励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支持驻宁军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使用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对实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的军工单位,根据共享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收入,对使用单位符合科技创新券政策规定的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创新实体合作

20.探索组建军民两用创新实体。支持和鼓励军工单位、民口单位组建创新实体,通过股权纽带,建立起紧密组织形式和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充分利用参股各方在研发、生产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资源,进行军民两用技术联合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实体在国家级开发区租赁科研场所的,在初创期三年内,所在园区按照规定对房租给予适度减免。(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21.建立军工企业和民口企业“主配牵手”合作模式。按照“小核心、大协作”的原则,以产品研制生产为主线,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依托,鼓励各军工单位提高我市优势民营企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参与度,逐步扩大民口企业配套的数量和份额,对每年新增配套核心军品的民口企业超过10家的军工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宁就业创业

22.支持外国留学生直接在宁创新创业。允许在宁高校外国留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提交单位证明等材料后,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勤工助学”,进行校外工作。争取国家授权后,外国留学生可凭我省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书,可申请有效期2-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注册企业的,凭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区政府)

23.支持外籍高校毕业生来宁就业办理工作许可。争取国家授权后,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外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的外籍毕业生)来宁创业或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江宁区政府)

(十三)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

24.放宽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证规定。简化海外人才认定标准,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在原有永久居留政策基础上,取消事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新增挂钩工资和税收主导的市场化申请渠道。外籍人员工资性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在宁工作满4年,每年在国内居住累计达到规定标准,经所在单位推荐,即可申请永久居留。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人在我省苏南五市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界定好创新举措的范畴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创新举措的难点上求突破,在创新领域资源整合下功夫,在可获得感方面谋实效,研究和界定好创新的范畴,按照国办发〔2017〕80号要求,主动与先进地区进行对标准找差,要大胆探索、敢于担当、勇于实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支持创新的相关改革举措。江北新区和江宁区可以先行先试,将有关改革措施纳入集成改革方案。

(二)制定落实具体措施的施工图

承担各项改革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贯彻市委建设创新名城的政策文件,突出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地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部门实施细则,做好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三)加强督查推进

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全程跟踪督查机制。强化结果导向,落实督查问责。坚持每季度督促检查,压实责任。各部门要做好预警研判,确保方向不走偏、举措不走样,进度不迟缓,真正放大改革效应。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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