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精神,推进实施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引领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江北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新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大创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新区大创办设在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各产业平台、街道、各人才工作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 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完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在创业注册、税务、法务、融资、安居、招聘、就业实训、社保缴纳、人事代理等方面,提供系列政策指导。
第四条 青年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海外留学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标准。
第二章 政策兑现
第五条 “零门槛”“零成本”就业创业。
1.鼓励青年大学生在江北新区创业,免收各类行政费用,取消注册资金限制;协调创业企业家和创业导师进校园、进基地、进社区开展就业创业指导;
2.组织企业免费参加各类校园招聘、社会招聘,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等,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推荐就业;
3.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新区范围内求职面试,经核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
第六条优秀项目资助奖励
1. 打造“创业江北”优秀大学生创业大赛品牌。面向全国高校及经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地区大学生,组织开展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根据不同获奖层次给予5-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吸引更多符合江北新区“4+2”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项目来新区落地发展。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创业大赛金奖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独立发明专利、独立知识产权的,落户江北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获评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上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新区注册经营,按获奖金额分三年期给予1:1配套。
3. 对已落户江北新区满2年的优秀大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获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500万元、且估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创业团队30 -500万元项目扶持。达到江北新区高层次人才标准的,按新区高层次人才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创业场地补贴
对符合初创条件的青年大学生项目,入驻江北新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可申请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可申请每月300元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鼓励创业助推就业
协助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南京市“开业补贴”和“创业成功奖励”;鼓励大学生初创企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申领“带动就业补贴”;新区对吸纳本市户籍5人以上或研究生学历2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企业,三年内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
第九条 社保补贴
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吸纳硕士学历3人以上或博士学历2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硕士学历以上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3年内办理初创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依据市政策可申领一次性社保补贴。
第十条 融资配套
积极开通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协助大学生申请贷款助推创业;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初创项目3年内获得风险投资的,按单个项目申报融资配套支持;建立“江北新区大学生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对获得市级创投天使基金投资的优秀创业项目,在其正常运营半年后,由创业企业申请,经新区相关机构评估,可按一定比例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创业载体与创业服务补贴
1.加大创业载体建设,营造优质创业环境。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按最高60万元分三年期给予建设补贴;支持“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创业园”开展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对初创企业孵化出园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每家1000元标准再给予创业园一次性补贴;
2.鼓励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创业园”指导青年大学生参加优秀创业项目申报和省级以上创业大赛。
——获批市级“特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按每个项目1万元标准给予培育奖;获批“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按每个项目2000-5000元标准给予培育奖;
——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不同名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项的培育奖;
——获“南京双创之星”荣誉的,对园区(载体)和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3.深化“两落地、一融合”,鼓励高校、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多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组织举办“创业/精英训练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动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依据政策享受见习生活补贴和就业创业扶持奖励;正常经营且纳税2年以上的初创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性、研发性、前瞻性产业会展,对参会经费给予一定补贴。
4.鼓励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及个人推荐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落户新区。凡推荐项目获批市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或江北新区重点资助创业项目的,新区财政给予推荐单位2000元/项目、个人1000元/项目奖励。
5.鼓励江北新区各类企业扶持内部员工创新创业,对符合大学生创业条件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大学生初创企业优惠政策;在新区注册运营半年以上的,新区财政给予原企业2000元/项目奖励。
第十二条 落地企业配套政策
1.给予本市无房产、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的初创企业法人,企业正常经营纳税,并带动本辖区内户籍2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优先申请租赁新区人才公寓,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对非本市户籍且无房产的青年大学生,首次在宁创业、正常经营纳税2年上的企业法人或主要股东子女,由新区大创办负责牵头协调,在新区范围内,优先解决就近入园、入学困难问题。
3.鼓励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新区就业创业,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由南京市江北新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细则相关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后作相应调整。本细则如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区级扶持部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已入选同类人才计划的,自本细则发布后符合相关条款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有关大学生创办企业后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获得本细则资助、奖励或配套补贴后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全额退还。
第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江北”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