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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18 14:15   审核人:   (点击: )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37号)文件精神,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和各环节,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2018年3月1日


附件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37号)文件精神,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和各环节,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不断培养优质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二条 提升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成果转化的能力,须建立一支具有创业经验、社会责任感的、敬业稳定的学生创业导师队伍。创新创业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负责学生创业导师的聘任、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和聘请学院的领导。

为加强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生创业导师聘任

第四条 学生创业导师主要来源:

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2.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专家;

4.投资、融资、法律、专利、管理咨询机构的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校友、社会活动家;

6.对创新创业教育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校内教职工。

第五条 学生创业导师聘任主要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和创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热心创新创业教育,热情关爱学生,自愿承担创业导师工作,履行创业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3.身体健康,能经常到校开展工作,在从事创新创业指导和教学方面有良好的精力保证。

4.熟悉创业政策、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与转

化,对科技、文化、经济与市场对接和发展有一定的研判能力和实践经验;

5.具有创业经验或有指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6.具有一定的指导、咨询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7.积极引荐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投资优秀项目和企业。

第六条 导师聘任程序:

拟聘导师候选人由二级学院推荐、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审核批准,学校正式聘任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创业导师,发放聘书。学生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学生创业导师职责

第七条 在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及二级学院的安排和邀请下,学生创业导师根据自身特长和优势,通过开设创业课程、讲座,组织创业培训,指导创业项目,对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第八条 校外创业导师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校内创业课程主讲教师及创业项目指导老师提供校外实训、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并加以指导,提升我校师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 为所指导的学员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协助校方建立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基地。

第十条 对有成功预期的创业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或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学生创业导师适时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建言献策,促进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相关部门、创业师生与知名企业、投融资机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十二条 须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商业机密、服从校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考核、激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协助学生创业导师工作,并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联系,反馈学生创业导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依据学生创业导师工作开展情况、被指导学生的反馈情况等对学生创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对于优秀学生创业导师予以表彰,特别优秀的校外创业导师可推荐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产业教授。

第十六条 校外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讲座等,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报酬;校内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讲座等,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或酬金。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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