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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18 14:22   审核人:   (点击: )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普通本科生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和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201831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和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休学创业是指学生因个人兴趣、特长和专业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在保留学籍、执行弹性学习年限的前提下,通过休学开展创业活动。

2.在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休学创业。需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3.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时间最少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休学创业。

二、适用对象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但不适用于达到退学条件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本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休学创业:

1.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企业,且申请学生本人为企

业法人代表;

2.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申请学生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已获得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已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

3.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申请学生本人作为负责人的创业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商业模式,并获学校两位创业导师的书面推荐。创业导师须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

四、办理流程

学生可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休学创业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提出申请的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提交与院系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本科生休学创业申请表》,经学生本人、创业导师、家长签字,学生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交教务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企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商业计划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竞赛奖项的申请人,需提供《商业计划书》、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获投资的申请人,需提供《商业计划书》、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已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商业模式,需提供两位创业导师的书面推荐信,并附上《产品原型说明》、《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2.学校审批。教务处会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管委会组织评审小组,对学生的休学创业申请及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3.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休学创业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学生于提出申请的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4.提交复学申请。保留学籍期满后,学生在规定时间(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并提交创业实践报告等材料。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学生正式办理复学手续。

五、休学创业期间相关规定

1.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按复学当年新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费。

2.休学创业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以休学创业为由实施其它活动的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3.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所获得的相关成果(科研论文、专利、知识产权、技能证书等)可依照《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申请创新实践学分。

4.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的所有活动及其产生的商业纠纷、债务风险等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5.休学创业学生须在保留学籍期满后即刻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创业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6.学生休学创业涉及的其它学籍管理事项按《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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