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出台大学生创业实践扶持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鼓励和扶持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
第四条 创业扶持政策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毕业5年内我校毕业生。
第五条 创业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申请团队或个人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4.已毕业学生需创立公司;
5.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6.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六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1.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践。校内可以提供给学生作为创业项目的,优先学生竞争参与。学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场地5年。
2.由学校拨款设立创业基金,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3.有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学生,学校可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学校专门设立“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对成绩显著的自主创业优秀学生团队给予1-2万元的扶持和资助。学生团队和个人以创业实践项目的形式申报,经过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投入。资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努力为开展创业工作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优惠价格或免费为学生提供创业所需场地,为学生提供创业训练的实战场所和环境,营造学生自主创业的氛围。学校在校内外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的实战平台,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学校根据创业大学生的要求,免费提供培训。一方面聘请知名专家、创业指导教师以及成功的创业者来学校培训指导,另一方面选送优秀创业大学生参加全省或全国举办的有关创业培训。
5.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创业成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针对尚未注册成为企业的创业项目团队,每个创业项目支持经费分为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三种,具体额度由基金管委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创业方案的科学性、市场前景、新颖性、可行性、团队构成及其它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
6.免息贷款。针对已注册企业(包括协议签订前注册完毕的企业),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决定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受理来自本校学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基金支持的情况;申请书须经各学院审查签章同意申报。
2.商业计划书。主要包括公司(项目)情况介绍,产品与服务,市场分析,管理团队,营销策略,产品制造,财务分析,风险控制,项目实施进度等。
3.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相关材料:
①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②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③未注册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或产品照片)。
第八条 就业办对创业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报基金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免息贷款的创业者,如果有贷款担保人或者财产抵押,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免息贷款支持。担保人须为学校教师、学院或者部门。
第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考核优秀、按时偿还免息贷款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免息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资助的创业基金,全部开支在财务处核算。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财务处根据审批情况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免息贷款的创业基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负责企业的银行账户。创业者应定期向创业基金管理就业办提供银行对账单,便于对资金用途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管理就业办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接受资助的创业团队有义务在资助期内接受学校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四条 基金扶持期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向创业基金管理就业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详细阐述创业基金使用过程以及产生的实效。就业办进行审核后,出具结题证明,报基金管员会审批,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备案。
第五章 还款与逾期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扶持期满,免息贷款的项目应足额偿还基金投资金额。
第十六条 因经营不善,免息贷款的项目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基金投资金额的,由创业基金管理就业办审核并向其发出催收通知单,同时报送基金管委会。有担保人的,由担保人偿还所欠基金投资额;无担保人的,资助项目应进行财务清算,并返还创业基金的投资金额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坏账抵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